技术白皮书
article
更新时间:2026-08-06
点击次数: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远电子”或“公司”)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30,000.00万元(含本数)。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电子元器件作为电子信息产业的基础构成,其技术水平和供给能力直接影响下游应用领域的发展进程与产业安全,属于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之一。
在当前全球科技竞争加剧、供应链安全重要性日益凸显的背景下,国家从产业准入、技术攻关、可靠性提升及下游应用牵引等多个维度,构建了支持电子元器件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系统性政策框架,为行业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将“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列入“鼓励类”产业,为MLCC等高端电子元器件的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推广提供了制度保障。《电子信息制造业2025-2026年稳增长行动方案》聚焦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提升,推动元器件产品向高可靠性、高安全性方向升级。《制造业可靠性提升实施意见》将片式阻容感元件列为可靠性提升的重点品类,引导行业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要深入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补齐基础元器件、基础零部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和基础软件等短板,夯实未来产业发展根基。
《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4年版)》将氮化铝粉体、陶瓷件及基板、氮化硅基板等HTCC相关材料列为重点新材料。上述政策为电子元器件行业提供了方向指引和良好的发展机遇。
2、下游应用领域持续拓展,高端MLCC及微纳系统封装管壳等产品下游市场空间广阔
近年来,汽车电动化与智能化、工业控制、服务器、高端医疗等新兴产业领域的快速发展,为高端MLCC及微纳系统封装行业带来了显著的增量市场。
MLCC市场方面,在汽车电子领域,电动化与智能化趋势驱动单车MLCC用量大幅提升,且车载产品对高容、高温、高压、可靠性要求更高,产品附加值显著高于普通消费级MLCC。服务器高性能计算对高容、高压、宽温、小型化MLCC的需求显著高于通用领域。高端医疗设备向高精度、微型化方向发展,医学影像及体外诊断等设备对可靠性、小型化MLCC的需求持续攀升。工业控制领域,工业自动化、电力控制、新能源装备等场景要求MLCC具备宽温度范围、长寿命和高稳定性,市场需求稳健增长。在商业航天领域,低轨卫星星座组网加速推进,运载火箭、卫星平台等对可靠性电子元器件的需求持续增长。
此外,智能穿戴设备、物联网终端、 基站等民用新兴领域的快速渗透,也为MLCC行业提供了更加多元化的需求结构。下游应用领域的持续拓展为MLCC行业的中长期发展奠定了更广阔的需求基础。根据Frost&Sullivan数据,中国MLCC市场整体规模从2021年的487亿元增长至2025年的584.70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4.68%,预计2025-2030年市场年复合增长率有望达7.9%。
在微纳系统封装管壳领域,以HTCC为代表的陶瓷封装产品凭借其高介电性能、低损耗特性、接近硅片的热膨胀系数、高结构强度等特性,在航空航天、智能汽车、物联网、无人机、数据中心等领域实现了广泛应用。同时,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微电子产品迈向小型化、多功能、高端化,对电子系统和模块的精度和可靠性要求越来越高,微系统集成技术通过在微纳尺度上采用异构、异质方法集成,是实现更高集成度、更高性能、更高工作频率需求的主要手段,是支撑电子信息装备在传感、通信领域能力变革的重要技术平台。根据QYResearch 2025 HTCC 28.68
2032年市场规模将达到50.40亿美元,2026-2032期间年复合增长率为8.3%;细分领域中,HTCC封装管壳在HTCC产品中占有重要地位,占有大约70.6%的市场份额。下游应用领域对高可靠性、高集成度、高散热性产品的需求持续增长,为公司产品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3、电子元器件国产化空间大,率先实现规模化量产有利于获得先发优势当前,高端MLCC及HTCC封装产品的全球市场仍主要由日韩企业主导,国产化率处于较低水平,潜在空间可观。根据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公布的2025年数据,在全球前十大MLCC厂商中,日系厂商全球市场份额占有率约为53.9%,MLCC供给端格局高度集中。根据海关总署数据,2025年我国MLCC进口数量达2.56万亿只,进口金额61.59亿美元,国产化需求迫切。HTCC封装管壳核心生产商主要包括京瓷、NGK、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旗下子公司等。随着全球地缘环境渐趋复杂,国内终端厂商越来越重视零部件的自主可控。近年来,在政策支持和下游供应链安全需求的驱动下,国内企业正加速向高端市场突破。
随着国内企业技术水平持续提升和高端产能稳步扩张,具备高端产品技术和产能储备的企业将充分受益于国产化进程,巩固并提升中长期竞争能力。
公司长期深耕航天、航空、电子信息、兵器、船舶等高可靠应用领域,MLCC产品在该领域已形成较为稳固的客户基础和市场份额,在此基础上,公司拟进一步深度开发民用市场的潜力。当前,汽车电子、工业控制、服务器、高端医疗等民用高端领域对高性能MLCC的需求持续上升,为公司现有技术能力的延伸提供了广阔空间。同时,公司通过提升在微波器件、光传感器、光模块等应用领域微纳系统封装管壳产品的生产和研发能力,满足客户大批量的产品交付和前沿产品的技术开发,提升公司在该市场领域的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
通过此项目的实施,公司可将高可靠领域积累的品牌声誉,及材料体系、产品研发设计能力、精密制造工艺、可靠性管控等经验拓展至高端民用市场,提升公司面向多元化市场提供更高效、更优质的产品解决方案的响应能力,推动公司自产业务产品体系从高可靠领域为主向“高可靠+民用高端”双轮驱动格局发展,持续构建业务增长驱动力。
MLCC产品的下游应用正处于快速技术迭代期。如在新能源汽车领域,800V及以上高压平台加速渗透,对高压安规MLCC的耐压等级和使用寿命提出了更高标准;在工业控制领域,伺服驱动、变频器、工业电源等核心设备要求MLCC具备宽温度范围、长寿命和高稳定性,以适应复杂恶劣的工业环境;在服务器领域,高性能计算芯片对电源完整性有较高要求,需要在有限的板卡面积内布置大量高容量小尺寸MLCC,以实现低等效串联电感和快速瞬态响应;在高端医疗领域,医疗影像及精密监测设备对可靠性、微型化MLCC提出严格要求;低轨卫星星座组网加速推进,运载火箭、卫星平台及空间站等应用场景对MLCC的抗辐射、长寿命、可靠性提出了严苛的要求。同时,可调电容器作为射频、微波等设备中核心的精密调谐元件,其市场需求也呈现出高精度、低损耗、高耐压、小型化、高质量的发展态势。在通信、医疗、工业等领域,随着设备精度及识别能力要求不断提升,大功率、静态精密调谐以及极端应用环境需要更精准的调谐与滤波,可调电容器在射频通信、测控仪器、雷达探测及航天等领域发挥着关键作用,尤其对高耐压、高精度、高精密调谐的产品提出了更高要求及国产化的迫切需求。上述应用场景对MLCC及可调电容器的综合性能指标均提出了较高要求,要求生产企业具备从材料配方、结构设计到精密制造的全流程技术能力。为顺应上述趋势,公司拟通过本次募投项目推进微小型及高容量瓷介电容器、高压安规瓷介电容器的规模化量产,拓宽产品容量与电压覆盖范围,建立微小尺寸产品的全链条量产能力,并建设活塞式及拨片式可调电容器产业化产线,提升高精度、高耐压可调电容器的自主供给能力,保持在MLCC及精密调谐元件领域的技术竞争力。
在微纳系统封装领域,技术正向高布线密度、高功率密度、高电路精度及高频率方向加速演进。如航空航天装备要求在极端高温、强振动等严苛环境下保证绝对可靠性,同时需在有限体积内支撑高频、大功率器件的稳定工作,这对HTCC产品性能提出了极致要求;在光传感器领域,汽车电子、高精度探测及遥感监测设备等对封装管壳的尺寸精度、气密性、低功耗、抗信号干扰及长期稳定性提出了更高标准;在光模块领域,随着400G/800G及以上速率光收发模块的迭代升级,对高频信号低损耗传输与高效散热的需求日益迫切,HTCC产品需要满足高导热性、高速信号完整性与功率密度等多重挑战。针对上述市场趋势,公司拟通过重点围绕3D堆叠高密度微波SiP陶瓷管壳的设计与加工技术、高导热光通信陶瓷管壳的制造技术、大尺寸CLCC光传感器外壳的加工与平面度控制等前沿技术的开发与转化,并同步推进产品量产能力建设,以提升在微纳系统封装管壳领域的综合优势。
3、扩大高端MLCC及微纳系统封装管壳产品产能,提升高端产品自主供给能力
我国MLCC产业已步入高端化与本土化发展阶段,国内企业在微型化、高容量及耐高温等产品系列上持续取得突破,在消费电子领域实现了规模化应用,并加速向车规级与工业级高端市场延伸。然而,高容量、高耐压等中高端规格产品的供给格局仍较为集中,国产厂商结构性供给短板依然存在。公司计划通过本次募资,推进MLCC高精度自动化产线的建设与改造,加强生产过程智能管控,进一步提升微型产品的良率与质量一致性,推动产品向汽车电子、工业控制、服务器、高端医疗等民用高端领域拓展。
在微纳系统封装管壳产品方面,全球竞争格局高度集中,以日本京瓷、NGK等为代表的日系厂商占据全球主要市场份额,并在高端管壳及基板品类中占据主导。公司目前已实现了在微波器件、光传感器、光模块等应用领域微纳系统封装管壳及基板类产品的试制与小批量交付,但现有生产线的生产能力不能满足客户的快速增长需求。公司拟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提升微纳系统封装管壳产品的批量化生产能力与技术水平,扩大微波器件、光传感器、光模块等领域产品的供应规模,深化核心技术布局,为下游客户提供更完善的系统封装解决方案。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为顺应市场扩容趋势,促进公司产品向多领域应用拓展,优化业务结构,公司拟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多层片式瓷介电容器及可调电容器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微纳系统封装管壳产业化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使用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及未来发展战略展开,以资本性项目支出、长期投入为主,从项目建设到效益显现以及资金回收需要一定时间。公司本次发行能够有效解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为公司在新一轮电子元器件创新周期中建立竞争优势奠定基础,积极把握技术和产品升级带来的市场机遇。
2、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是适合公司现阶段选择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能够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有利于增强财务稳健性,减少公司未来的偿债压力和资金流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公司资金实力将得到提升。同时,公司资产负债率将一定程度下降,资产结构将进一步优化,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提升抗风险能力,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随着公司经营业绩的增长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产运营,公司有能力消化股本扩张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保障公司股东利益。
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35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合理。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底价,发行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公司股票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同时为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发行工作,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决策下列事项: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授权董事长在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如果有效申购不足,可以启动追加认购程序或中止发行。
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对相关文件进行披露,部分议案拟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规合理。
(1)本次发行的股票与已发行上市的股份相同,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认购对象以同一价格认购,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2)本次发行股票的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已经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并在2026年8月5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能实施,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多层片式瓷介电容器及可调电容器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微纳系统封装管壳产业化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下情形:“(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符合相关规定的上市公司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适用简易程序。”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
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底价,发行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公司股票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本次发行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特定对象不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对发行对象做出保底收益或变相保底收益承诺,未直接或间接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因此,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3)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或者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按照同类业务处理,在非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不视为同类业务。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情况,符合“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要求;
最近三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已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履行了董事会决策程序,且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18个月;
公司已披露本次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本次发行属于理性融资,融资规模合理。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多层片式瓷介电容器及可调电容器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微纳系统封装管壳产业化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贷款的金额为3,539.42万元,占本次募集资金总11.80% 30%
6、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2026年3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2026年4月21日,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根据该议案,股东会授权以下事项: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2、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面值;3、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4、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5、限售期;6、募集资金用途;7、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8、股票上市地点;9、决议的有效期;10、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事宜。
根据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年8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尚需取得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能实施。综上,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及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本次发行已经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已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所处行业现状、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需要,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制定,并经全体董事表决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促进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综上,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发行方案和相关公告已履行披露程序,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文件的2026
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拟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披露的公司《关于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公司董事会审慎论证,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